丧偶女子要求胚胎移植遭拒法院:依法保障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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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女士和她的丈夫结婚多年,两人夫妻感情很好,但是一直没能生育。他们在一家医院接受了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冷冻保存了数个胚胎。不幸的是,李女士的丈夫因意外去世,李女士多次找到医院想要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都遭到了拒绝,于是她将这家医院诉至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东晨介绍,原告认为医院应该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医院认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一方面是基于对合同主体的考虑,认为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医院与原告夫妇二人达成的,因一方当事人去世而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面,医院认为停止为原告实施手术,更为符合医疗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保护后代原则。

被告医院认为,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医务人员不能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且根据知情同意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要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夫妻因生育困难接受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在夫妻双方无明确终止意见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依约持续提供医疗服务。本案中,丈夫一方在医疗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去世,并非终止合同履行的充分理由。

张东晨介绍,原告因为意外丧偶,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有别于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中规定的单身妇女,原告在丈夫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两人共同的子女,寄托着妻子对丈夫的无尽思念和对家庭的深厚情感,符合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理应得到尊重并保障其生育权。

法院最终对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李女士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本案中,在辅助生殖相关医疗伦理规范对意外丧偶的特殊情况缺乏明确规制的情况下,法院通过这一判决实现了法、理、情相统一,依法保障了丧偶妇女的生育权,彰显了司法对个体权益的尊重与保护。

编辑 : 范燕菲

责编 : 陈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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